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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市加快海峡两岸(漳州)农业合作实验区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11 生效日期: 1998-04-11
发布部门: 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漳政[1998]综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加快海峡两岸(漳州)农业合作实验区建设若干规定》于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一日


  漳州市加快海峡两岸(漳州)农业合作实验区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海峡两岸(漳州)农业合作实验区的建设步伐,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若干规定。

  第二条 实行“四个优先,四个放宽”,扩大吸引台商投资。
  优先审批。对符合国家、省、市农业产业政策的台商投资项目,予以优先审批。
  优先融资。把重点合作区域内的台资农业项目列入台资配套资金计划,优先申报配套资金。银行信贷优先向台资农业项目倾斜。
  优先验放。海关、商检、动植检对台资农业企业进口原料、机器设备、种子、种苗、种畜和产品给予优先验收、通关。
  优先办证照。优先办理台资农业企业开工投产所需的各种证照;优先办理台资农业企业产品出口退税。
  放宽企业名称的核准。凡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冠“福建”区划名称。
  放宽投资领域。鼓励台商投资兴办以农业加工为龙头,带动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的项目。对“龙头”企业引进优良种子、种苗、种畜进行生产并出口创汇的产品,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减半征收特产税。鼓励台商投资举办集种养业、旅游业和美化环境于一体的观光农业项目。允许台商进入农产品仓储、运输领域。
  放宽投资形式。鼓励台商以合资、合作、独资、承包、租赁、收购等方式投资开发经营现代农业项目。放宽经营方式。对不涉及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产品,对采用国内原料的产品,对使用进口原材料、零部件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产品,其内销比例由投资者自行决定。允许台商采限连锁店形式营销自行加工的农产品。
  放宽用地方式。台商以批租、出让、承包、租赁等方式举办的农业项目,其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用地适当放宽;台商填海造地或围垦造地的农业项目,其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用地的比例由投资者自行决定。鼓励台商投资的种养业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原则上与国家规定的土地承包年限一致,到期可以申请延长。其承包金掌握在略高于当地目前产出水平,按合同规定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逐年或分期分批支付。项目生产管理、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按承包地面积500亩以下的3%,501亩至1000亩的2%,1000亩以上的总量控制在20亩以内,视同农业用地,设施使用期与土地承包、租赁年限一致。承包的土地由土地部门颁发“土地承包、租赁证”,可作为资产抵押的依据。

  第三条 进一步扩大两岸贸易。鼓励台商以合作、合资、独资形式,建立漳台农产品贸易集散中心;鼓励台商投资企业的农业产品销往国际市场的港澳台地区,在出口配额,出口退税等方面优先提供和办理。在漳州招银港区、东山港区以及沿海六个台轮停泊点设立漳台互市集市贸易市场,开拓两岸贸易的新路子。

  第四条 加强漳台农业科技合作。鼓励两岸农业企业、学校和科技研究、推广单位携手合作,建立农业产科贸一体化合作模式,研究开发农业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建立漳台农业科技合作交流培训中心,促进两地农业科技人员和农业技术的交往、交流、合作与提高。对两地农业科技交流的人员往来,有关部门在审批手续上给予提供方便。

  第五条 鼓励台商到漳浦下蔡林场、龙海甘文农场动植物引进隔离区举办农业优良种子、种苗、种畜引进试验项目,经同级政府核准,属地方税费部分,实行先征收,后全额返还。经实验区办公室认定的科技含量的试验项目,每亩由同级财政补贴100-200元给投资经营者。

  第六条 鼓励台商到实验区投资现代农业项目。其投资项目经市政会批准,可享受以下优惠: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免收基本农田开发基金;对农业企业和农副品加工、贸易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所缴纳的的所得税中属地方收入部分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全额返还;农业企业第六年至第十五年缴纳的所得税中属地方收入部分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返还50%。对台资农业企业因进口需要及连锁企业之间的农产品接转加工实行保税;探索举办为农业综合开发服务的贸易机构和相关融资机构。

  第七条 港、澳、侨、外及内联单位参与实验区开发现代农业的项目,经批准可以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凡与本规定不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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