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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环保局行风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31 生效日期: 2004-08-31
发布部门: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省环保系统行风建设,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聘请张蓉珍等125名同志为陕西省环保局行风监督员。现将《陕西省环保局行风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对他们的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并教育干部职工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树立良好的环保卫士形象。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陕西省环保局行风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确保行风监督员正确、有效履行职责,促进全省环保系统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行风监督员职责
  1、学习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支持环保部门正确依法行政,履行职责。
  2、对环保系统行风工作进行调查、检查,参与环保系统行风评议工作。
  3、监督环保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行为,对环保行政及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及时了解、反映和举报。
  4、参与或列席环保重大污染纠纷仲裁、处理、听证会等。
  5、征集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群众对环保系统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客观、全面反映社情民意。
  二、工作方式
  1、由省环保局或委托各市环保局每年召开一至两次行风监督员联席会议,听取意见,沟通情况,安排、商议有关工作。
  2、行风监督员每季度至少提交一份书面意见或调查报告(或按省局调查表要求填报)直接寄送省局监察室。
  3、省局每年组织行风监督员参与一项行风检查活动,行风监督员也可自行选项开展活动,经常听取意见,深入了解情况,及时反馈信息。
  4、省局领导到各市检查工作,要注意听取聘请监督员意见。
  5、省环保局以简报或其他方式,不定期向监督员通报环保系统重要工作情况。
  三、其它
  1、行风监督员要关心环境保护工作,主动参与监督,履行职责。
  2、省局聘请的行风监督员,在本省各地进行调查研究活动时,各级环保部门应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
  3、省局根据行风监督员每年参与监督的工作情况,将适当给予活动经费补助。
  4、担任行风监督员的同志,在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行风监督员职责时,应将“行风监督员聘书”和“行风监督员证”退回。
  5、省局聘请义务行风监督员聘期为两年(2004年8月至2006年8月)从发聘书之日算起。
  6、此办法由陕西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7、此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省环保局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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