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二[1998]23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一、从1997年起,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企业在减免税期间经地税机关纳税检查出问题的处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1号(省局闽地税政二[1998]3号转发)有关规定执行,原闽地税政二[1997]39号中有关对此问题的处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二、从1997年起,企业所得税免税企业原已审批的减免税额加上经地税机关纳税检查核增的所得税额后合计的减免税额,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闽财税政[1994]01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有所变动的,应重新办理补报该企业的减免税手续。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