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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环境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06 生效日期: 1998-04-06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1998]59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环保局关于《福建省城市环境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城市环境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使城市环境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环境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及经济开发区编制城市环境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环境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四条 城市环境规划应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导,促进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统一,逐步把城市建设成布局合理,环境功能分区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城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城市生态良性循环,环境优美、清洁、舒适、安静的现代化城市。


    第五条 编制城市环境规划应当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六条 编制城市环境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及污染源现状、环境质量状况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 编制城市环境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规划上报审批前,应征求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组织公众参与,并经过专家评审。


    第八条 城市环境规划编制程序分三个阶段:
  一、城市环境规划大纲编制阶段
  二、城市环境规划研究阶段
  三、城市环境规划审批阶段

第二章 城市环境规划大纲的编制

    第九条 城市环境规划编制大纲及实施方案(简称纲要,下同)是开展城市环境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其主要任务是在开展初步调查、收集和汇总有关基础资料、数据基础上经初步综合分析后,提出规划研究主要内容、重点,方法,设计规划研究子课题。


    第十条 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则:包括规划目的、原则、技术路线、编制依据、采用标准、规划区范围和期限等。
  (二)城市概况:包括环境概况(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概况。
  (三)在综合分析城市概况的基础上,初步提出城市发展中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并确定规划研究重点及主要内容。
  (四)环境规划子课题的设置。
  (五)规划编制的组织分工、进度安排、经费预算。

第三章 城市环境规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 城市环境规划的主要任务:综合研究城市环境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明确城市主要环境问题,确定城市环境规划目标及指标体系,科学划分城市环境功能区,提出城市环境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方案,合理配置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城市环境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其中应当对城市环境保护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近期环境保护计划为城市环境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期计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第十三条 城市环境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全市市域(或全县县域)城镇体系环境规划,重点为市域(或县域)经济开发区、工业区、自然生态保护区、乡镇环境建设以及全辖区范围内的水系和海域等的环境保护与发展。
  (二)充分分析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城市建设对环境保护的有利和制约条件,从环境保护角度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合理性作出评价。
  (三)研究城市环境现状,预测未来城市环境状况,并明确城市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四)确定城市环境保护总目标,提出分期目标和城市环境控制指标,科学划分城市环境功能区。
  (五)研究确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进行相应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六)编制近期环保计划,确定近期环保目标、内容和实施方案。
  (七)提出规划实施保证措施。


    第十四条 城市环境规划的成果包括文字说明和必要的图纸。
  (一)环境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
  (二)环境规划的图纸包括:
  1、城市地理区位图
  2、城市现状图
  3、城市总体规划图
  4、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图
  5、城市排水(污水、雨水)规划图
  6、城市环卫设施规划图
  7、城市大气污染源现状图
  8、城市水污染源现状图
  9、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站位图
  10、城市水环境质量监测站位图
  11、城市声环境质量监测站位图
  12、城市年污染系数玫瑰图
  13、城市空气环境功能区划图
  14、水域环境功能区划图
  15、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图

第四章 城市环境规划的审批

    第十五条 设市城市(包括经济开发区)环境规划纲要,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县城环境保护纲要由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设市城市(包括经济开发区)环境规划的审批,由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后,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未设市的县城环境规划的审批,由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授权后,由地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城市环境规划经批准后,应纳入当地城市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其主要指标、项目应列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在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城市各有关主管部门落实年度计划,分步实施。环保部门对规划实施负责指导,并依法实行监督。实施过程如有重大修改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城市环境规划根据区域性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实行不定期滚动修订调整,其程序仍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城市环境规划的规划文本、基础资料、规划说明、规划图纸的具体内容和深度要求,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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