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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6 生效日期: 2004-08-16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4]157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妥善解决当前土地承包中存在的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陕政发(2004)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检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
  去年以来,我市以《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为稳定农村、发展农村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年,随着中央、省、市有关解决“三农”问题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相继出台,我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农民增收为目的,坚持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有力促进了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但是,在农民群众发展生产积极性普遍高涨的同时,一些地方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随意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违法收回或调整农民承包地,有的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有的在土地流转中违背农民意愿强行转包或发包,土地流转缺乏有效的监管。这些问题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陕政发(2004)21号)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是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确保土地流转健康进行、切实维护农民承包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县、市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学习领会省政府的通知精神,吃透文件精神,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学习,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作为稳定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解决“三农”问题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大事来抓。高度重视在全市开展的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检查。通过检查,真正掌握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省政府的通知要求,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土地承包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各区县对陕政发(2004)21号文件的学习宣传及贯彻情况。
  (二)检查二轮土地延包工作情况。主要检查各区县是否按省上要求对二轮土地延包工作进行了认真检查,是否根据检查的结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对不符合省政府通知精神的,是否分清性质,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加以解决。
  (三)检查农村土地承包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对违法收回、调整的扩大预留机动地等问题是否进行了纠正;是否维护了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纠正了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农户承包地采取的不妥做法;是否纠正和解决了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的问题;是否妥善处理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的遗留问题。对已建大绿工程,是否按期兑现土地租金,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对已栽植的树木是否完善了严格的管理维护措施。

  三、检查的方法
  全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检查,从8月下旬开始,到10月中旬结束,分两个阶段进行:8月下旬至9月底为区县自查自纠阶段;10月上中旬为市上检查阶段。第一阶段各区、县自查自纠,由区县政府制定方案,作出部署。组织各乡镇和区县有关部门,对土地承包管理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整改。区、县自查结束后,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市上检查由市农业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参加。在区县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区县进行重点抽查。检查结果汇总后报市政府。对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调研,及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督促解决。

  四、加强领导,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
  市政府要求,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摆在农村工作的重要位置。要结合这次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和经营自主权,在产业结构调整中不得强令农民种植某种作物。乡镇政府和村组要切实承担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责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队伍建设,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加大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的指导与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抓好流转土地合同签订、鉴证、归档、兑现、纠纷调处等日常指导,规范土地流转程序,确保土地流转自愿、依法、有偿、规范进行。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有关土地承包问题的群众来信来访,热情接待,认真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要明确专人负责,保证农民来访有人接待,保证农民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答复,促进农村土地承包中的一些遗留问题和带普遍性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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