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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暂停上市公司
为加强对暂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包括知情权在内合法权利本所特就暂停上市公司在宽限期内持续信息披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上市公司应继续严格遵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相关规定公司及其董监事会应当继续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所规则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切实履行有关法定义务
二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个月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公司重组进度报告并公告明确说明公司是否按重组计划进度执行有关计划执行情况及其效果等
三自2001年第三季度起暂停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以及本所有关要求编报并披露季度报告
四预计中期将出现亏损暂停上市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发布预亏公告并充分揭示存在风险且公司在中报披露前应至少发布三次预亏及风险提示公告
五预计年度将出现亏损暂停上市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发布预亏公告并充分揭示存在风险且公司在年报披露前应至少发布三次预亏及风险提示公告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要求公司还应当按照要求披露相关内容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