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价费[2001]第024号
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个部委办计价格(1998)2084号《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由于本市工商局系统已实行市、区(县)垂直管理,因此,自2001年起市工商局及其所属分局的《收费许可证》由市物价局统一发放。新证下发后,区(县)物价局发放给原区(县)工商局的许可证一律废止。
为保持收费管理工作的延续性,对本市工商局系统的收费审验工作安排如下:
一、市工商局的收费工作由市物价局审验;
二、各区(县)工商分局的收费工作,由市物价局委托所在区(县)物价局审验;审验工作按年度进行,每年一次。
三、对工商局系统的收费审验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1月份进行。今后如无特殊情况,不再另行发文确定审验时间。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