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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2004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9 生效日期: 2004-04-19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西安市200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西安市2004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4年4月19日

  为提高我市对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救助体系,尽最大努力将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提高救灾工作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004年4月13日)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成立西安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及有关方面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有:西安警备区、武警西安支队、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经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粮食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旅游局、市药监局、市气象局、市广电局及地质灾害多发区所在区、县(蓝田县、长安区、周至县、户县、临潼区、阎良区、灞桥区、高陵县、雁塔区)。
  (二)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质环境处,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书记薛华锋担任,办公室下设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组。市建委、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设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三)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任务及职责。
  1.向各成员单位传达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2.收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汇报工作进度;
  3.及时进行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向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灾害发展动态、致灾因素及应采取防治措施和对策;
  4.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及报告编写。
  5.负责处理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在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行政负责制和部门职责的要求,做好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速报工作。
  1.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与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组;
  2.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因灾损毁工程修复的投资计划安排;
  3.市经委:负责协调、保障灾区通讯、电力供应;
  4.市建委:负责工程建设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协助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有关情况,并提出治理措施;
  5.市水务局:负责所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协助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地质灾害有关情况,并提出治理措施;
  6.市民政局:负责设置灾民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调配、发放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
  7.市财政局:负责及时筹措、下拨救灾资金。
  8.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救灾物资的安全和火灾预防及扑救。
  9.市交通局:负责公路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协助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有关情况,并提出治理措施;
  10.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点)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协助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有关情况,并提出治理措施;
  11.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
  12.市卫生局:负责灾区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13.市药监局:负责对向灾区提供、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工作;
  14.市农业局:负责灾区农业生产自救工作;
  15.市粮食局:负责灾区粮食的调拨、调运工作。
  16.市广电局:负责防灾法规、政策的宣传,遵照应急指挥部指示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依照省市政府通报或接受省市政府授权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同时积极报道抢险救灾工作等信息;
  17.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担负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及执行重大救灾措施等任务。
  18.地质灾害多发区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抢险救灾工作的领导,并成立相应的机构。
  (五)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组的职责。
  1.按照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安排,及时赶赴灾情现场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
  2.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致灾因素和发展趋势,提出采取的措施和对策,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情况;
  3.负责应急调查报告的编写和上报;
  4.承担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纳入市政府自然灾害救灾系统。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一)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所在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查明灾害发生的条件、引发因素,对灾情进行评估,提出处理措施;对出现险情的隐患点,依据前兆特征判断危险性程度、激发条件,采取有针对性应急措施阻止或延缓灾害的发生。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所在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4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同时越级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查明灾害发生的条件、引发因素,对灾情进行评估,提出处理措施;对出现险情的隐患点,依据前兆特征判断危险性程度、激发条件,采取有针对性应急措施阻止或延缓灾害的发生,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三)发生大型地质灾害,所在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12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同时越级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务院主管部门,以后每24小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结束。
  (四)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所在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6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同时越级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务院主管部门,以后每24小时向国土资源部和有关部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结束。
  (五)对于发现的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5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上报国土资源部。

  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每处地质灾害隐患点都要设立受威胁人皆知的预警信号,确定应急通信联系方式,确保信息畅通。预警信号的发出,说明灾害即将发生,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受威胁人撤离,并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编制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当发现临灾征兆时,受危及的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原先确定的撤离、转移路线迅速撤离,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抢险救灾工作纳入市政府自然灾害救灾系统。

  七、其他事项
  (一)各区、县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区、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二)交通、建设、水务、旅游等部门应编制威胁公路、工程建设、水利设施、旅游区景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三)本预案适用于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应急阶段;
  (四)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督促检查并负责解释。
  国土资源部值班电话:010—66558310,010—66558313
  传真电话:010—66558316
  省国土资源厅汛期值班电话:87851045
  传真电话:87851090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汛期值班电话:87313297
  传真电话:87313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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