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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支持慈善事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4 生效日期: 2004-04-14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4]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慈善工作十分重视,已将“发展慈善事业”纳入国家“十五”规划。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中也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慈善机构”。我省慈善协会自1996年成立以来,坚持以“安老扶孤,扶贫济困”为宗旨,以救助社会弱势群体为己任,积极为政府分忧,为群众解愁,做了大量实实在在的工作,为我省的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8年来,全省慈善组织共募集资金1.2亿元,每年都为孤老孤儿提供生活帮助,开办残疾人技能培训班,为城乡困难群众赠送生活必需品,向灾区群众捐款捐物,在贫困地区修建便民桥和储水窖,开展助医助学活动等等,使困难群众得到了实惠,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称赞。但是,我省慈善事业的发展也面临着不少实际困难,需要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为推动全省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慈善宣传工作。各级政府要利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慈善工作宣传力度,宣传慈善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慈善工作的理念和内容;宣传慈善组织救助弱势群体的好人好事,引导社会各界关爱困难群众,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各项慈善活动。

  二、切实加强慈善组织建设。慈善组织是民间社团,不占国家编制,只要依法注册登记,即可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目前,我省市一级慈善组织已经建立,县一级大部分尚未建立。尚未建立慈善组织的县(市、区)要积极推举一些从领导岗位退下来的老同志,负责筹建慈善组织,并在办公条件、创始基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

  三、认真落实慈善捐赠的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3月8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中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各级政府要协调财政、税务部门认真落实这一优惠政策,提高政府的公信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向慈善组织捐款捐物,以实际行动支持慈善事业。

  四、加大对慈善工作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支持和推动慈善组织的建设和慈善工作的开展。各级政府的领导同志要支持和参与救助弱势群体的慈善活动,带头捐赠,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群众。民政部门作为社团组织的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慈善机构的审批、管理等方面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教育、劳动、交通、卫生、残联等部门,要与慈善组织密切配合,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支持慈善工作。

200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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