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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对医保对象中低收入人员患大病重病实施特殊医疗救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7 生效日期: 2001-03-27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沪民救发[2001]17号
  根据市政府“切实落实医疗互助救助工作八条措施”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医疗救助工作,现将医保对象中的低收入人员因患特殊大病重病给予特殊医疗救助的有关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低收入家庭中因患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经各种互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医保对象。
  二、申请条件
  上述对象在医疗费发生期间,家庭人均收入一般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下,且医疗费发生期间家庭总收入在扣除医疗费发生期间家庭基本生活费用(280元×家庭人口×医疗费发生期间的月份)后,虽经互助帮困,但剩余部分仍不足以支付个人实际应该负担医疗费的,可以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三、救助标准
  上述对象享受特殊医疗救助的标准参照沪民救发[2000]3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个人基本医疗费用的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及单位(包括职工大病互助保障计划等)应报销部分后,其个人实际支付部分按25%-50%比例的额度给予补助,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一般不超过5000元。
  四、申请和审批
  (一)要求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当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的社会救助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已支付的大病重病的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单位及社会互助帮困的情况证明。
  (二)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接到医疗救助申请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实施特殊医疗救助的初步意见,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填写《医疗救助明细表》报区县民政局批准。
  (三)为简化申报手续,申请救助时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一般应累计在1000元以上;确有困难者可以随时办理,但每月只能申办一次。
  五、经费开支
  上述对象的医疗救助费,在市、区县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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