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国税流[1998]21号
省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进口原油增值税抵扣事项的请示》(闽国税直业[1998]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94年至97年11月30日期间委托进口原油取得的进口完税凭证,请你局发函有关代理方所在地的国税机关核实有无重复抵扣。经核实无重复抵扣的,应责成企业重新申报补办手续,并加盖“已申报”印章,由你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2号文规定对其相应的委托代理合同、付款凭证等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后,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减。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