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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0年度全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验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8 生效日期: 2001-02-28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沪民企管发[2001]4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财税字[1996]第112号文件和《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按照民政部对社会福利企业年检验审工作的要求,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行政监管,严格坚持社会福利企业办厂方向,切实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加大对假冒社会福利企业打击力度,以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促进本市社会福利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2000年度全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验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00年全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验审工作,从2001年3月开始至6月中旬结束。3月份为全市社会福利企业自查阶段;4月初至5月中旬为区县民政、税务检查验收阶段;5月中旬至6月中旬为市民政、税务汇总抽查阶段。

  二、工作重点
  2000年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验审工作仍按沪民企[94]第24号《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同时结合贯彻落实沪民企管[1998]28号、沪民企管发[1999]39号、沪民企管发[2000]32号、沪民企管发[2000]35号文件及有关规定,重点突出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坚持社会福利企业的办厂方向。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安置比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最低收入必须达到保障线。社会福利企业职工必须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已改制的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股东比例必须按沪民企管[1998]28号文件执行;具有组建社会福利企业资格的主办部门必须处于控股地位。
  (二)严格遵守沪民企管[1998]28号文件,规范使用退免税金。社会福利企业可供分配利润总额按5%提取的残疾职工保障资金;改制时净资产中提取的20%国家扶持资金;改制后可供分配利润总额中提取的20%国家扶持资金;以及未改制可供分配利润总额中提取的25%国家扶持资金都必须落到实处。确保国家退免税款的正确使用。
  (三)严格规范社会福利企业的变更行为。社会福利企业在办理变更时,必须按沪民企管发[1999]39号文执行。在确保社会福利企业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凡因结构调整需要变更的,原隶属村办(居委)、乡镇(街道)及市经委、市商委以及区县直属社会福利企业等,均限于原隶属范围内办理变更。凡自文件下达后仍未按规定执行的,一经发现,必须从严查处。
  (四)进一步落实社会福利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严格执行录用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
  1、凡录用智残人员就业的,须提交由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医疗部门鉴定的智残等级证明书。凡鉴定为中度以上的智残人员,不能计入新办、变更社会福利企业的安置比例。
  2、新办、变更的社会福利企业及主办部门应按沪民企管发[2000]32号文件的要求,提交《参加社会保险的承诺书》。并按规定期限予以兑现。各级社会福利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该类企业的监管,对逾期不兑现承诺的,一经发现,将注销其社会福利企业资格,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3、凡在“三车”管理中转办、新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职工的劳动关系必须正式转入所在企业,不得以任何籍口、任何方式借故不予落实。一经发现,必须从严查处。
  (五)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长期不运转、停产、半停产或亏损严重的,应在此次年检验审中予以限期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注销及社会福利企业资格。

  三、时限要求
  在区县民政、税务检查验收中被限期整改的社会福利企业,应于2001年5月18日前上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整改后,经区县民政、税务复查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应于2001年7月15日之前上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逾期不报的,视作放弃社会福利企业资格处理。

附件:2000年年检验审1-7表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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