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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纠正部分农业产品误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12 生效日期: 1998-02-12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流[1998]14号
漳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纠正芗城区毅鹏贸易公司等七家企业销售用于出口的产品错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漳国税计[1998]14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国税局闽国税流[1995]142号文规定,同意你市94年度内误用税率计征的农产品(具体农产品和企名单详见附表)改按13%税率征税,其高于13%的税额部从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中抵减,请你局负责通知有关征收机关予以审核落实。 此复。 附件:具体农产品和企业名单
                                金额单位:元
 供货单位    货物名称  开票日期 发票号码  金额   税率  税额
芗城毅鹏贸易  脱水蘑菇片 94.2.24 00025361 105332.01 17% 17991.44
  公司
芗城毅鹏贸易  脱水蘑菇片 91.12.30 00025367 158748.03 17% 26987.16
  公司
芗城毅鹏贸易  脱水蘑菇片 94.12.30 00025368 105332.02 17% 17991.44
  公司
平和南胜罐头厂 脱水蘑菇片 94.12.24 00551684  31025.64 17%  527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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