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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电销售征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09 生效日期: 1998-02-09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流[1998]13号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莆国税政[1998]2号请示悉。关于对县、乡镇农电办及村级管理转供销售的农村用电要求予以免税问题,根据现行税务局法规定,增值税的减免项目由国务院决定,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擅自减免税。据此,对你市农电办及村级管理转供家电销售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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