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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西安市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政府各部门与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协商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7 生效日期: 2003-10-17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陕西省西安市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为了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支持人民政协工作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和改进工作,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为'建强创佳'服好务,经市政府、市政协协商决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政府各部门与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协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口联系和协商的相关部门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协经济科技委员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信息产业办公室)、商业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局、财政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曲江新区管委会、交通局、粮食局、农业局(乡镇企业局)、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经济研究中心)等;
  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文物园林局、水务局、计划生育委员会、环境保护局、林业局、地震局、气象局、黑河水利枢纽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等;
  市政协文教卫体委员会:市教育局、卫生局、文化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体育局、旅游局、广播电视局等;
  市政协海外联络委员会: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对外开放办(市投资商及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市投资服务中心)、侨务办公室(市侨联)、市台办等;
  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法制局、信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审计局等;
  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市政府参事室、地方志办公室、文史研究馆、档案局、社会科学院(市社科联)等。
  除以上相对固定的对口联系、协商关系外,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互相邀请对口单位以外的有关部门参与协商。

  二、对口联系和协商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对口联系和协商主要围绕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文教、科技、法制建设以及社会生活中涉及国计民生和人民群众关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主要形式有:
  (一)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对口双方定期或不定期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及时抄送和交换有关文件、简报及其它资料。对口双方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对方参加。
  (二)组织调研考察、研讨论证。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改革措施、工作规划、计划、方案前,应征询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或共同研讨论证。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组织调研、考察等活动时,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双方还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联合调研等有关活动。
  (三)答复和反馈。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调研、考察报告、视察报告、建议案等,要认真研究,并及时给予答复和反馈。

  三、对口联系和协商的方法
  (一)每年初,各对口联系和协商的部门集中商定本年度联系、协商的工作计划,做出联系和协商安排,年终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在具体实施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总结完善,使联系和协商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二)对口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联系和协商活动。协商要抓住问题的关键,以研究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为主,讲求协商的质量和效果。
  (三)每次协商活动,应由对口双方部门负责人组织(主持),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根据情况由双方商定。
  (四)对口联系和协商活动要力求务实规范,每次活动要做好记录,形成书面材料。涉及重要问题应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五)对联系和协商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或遇到的有关问题,相关部门难以解决的,可报请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领导进行协调、解决。

  四、对口联系和协商的组织领导
  对口联系和协商的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分管督查工作和市政协联系督查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协商中的重大问题应报告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必要时向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汇报。协商中涉及到全局性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协办公厅负责协调。
  为了便于联系,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办公室(秘书处)和市政协办公厅秘书处、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具体联系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和市政协办公厅应对各部门、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和协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不断总结和推广工作经验,促进工作落实。

200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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