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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榆林市“金龙、榆炼”等四酒店价格等级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6 生效日期: 2003-09-26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成函[2003]136号

榆林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同意金龙大酒店、榆炼大酒店等评定为特级店的请示》(榆政价发(2003)144号)收悉。
  根据《陕西省饮食业价格等级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省饮食业价格等级管理办公室对上述四酒店资质进行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金龙大酒店、榆炼大酒店评为特一级店;
  二、花都大酒店、浩源大酒店评为特二级店。
  请你局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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