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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17 生效日期: 1997-12-17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1997]综1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是房地产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地产权属证书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凭证。自1987年以来,我市开展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并先后出台了《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和《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加速了登记发证工作的进程。尤其是,1997年9月1日《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后,我市实行城镇土地房屋权属“两证合一”的登记制度,办证速度由过去平均每月66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月2000多件。一些历史遗留的积压件也逐步得到妥善清理。同时,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实行服务承诺制度,采取咨询、申报、缴费、发证的“一条龙”服务,登记发证工作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但是,近期在我市旧城区改造建设的过程中,少数业主不按房屋分割的有关规定和原则,以赠与、分家析产、继承、买卖等方式,对房屋进行随意分割,申办房地产权属登记,使一项房地产由原来的一份产权证书转为多份独立的产权证书,遇到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时,获取更多的安置房,以牟取不正当利益。这种做法给国家、集体造成巨大的损失,严重影响到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的顺利进行,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属于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民事行为。
  针对目前我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为确实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管理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正常秩序,确保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城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管理。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加强对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管理和业务指导,对申办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应严格依法进行权属调查和审查,严格按规定把好发证关。

  二、对共有(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房屋,发给独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一本,由共有人推举的执证人收执,对其余共有人各发给共有权证书一本。
  对共有房屋进行分割的,不得损害房屋的使用价值和功能。因分割而损害房屋使用价值和功能的,对要求分割的各共有人不予分别发放独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三、房屋所有权人将部分房产赠与、转让给他人,也不得损害原房屋的使用价值和功能。因赠与、转让而损害房屋使用价值和功能的,对各方当事人不予分别发放独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四、对因析产、赠与、继承、买卖等事由而分割的各部分房屋,各方当事人要求分别对其拥有的部分房屋办理独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除符合本通知第二、第三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对不符合下列条件的,只就原有房屋发给一本独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一)分割后的各部分房屋,其建筑面积应在35平方米以上,并应具备独立的生活配套设施(含厨房、卫生间及房间);  (二)分割后的各部分房屋,不具备独立的生活配套设施(含厨房、 卫生间及房间)的,其建筑面积应在65平方米以上;
  (三)分割的房屋,须具有原始的房屋平面图。

  五、开展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的清理工作。近期,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对1996年8月8日《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实施以来颁发的私有房屋产权证按本通知重新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颁发的产权证书,应区别不同情况,撤销全部或部分核准登记事项,按规定重新发给独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房屋共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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