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价房发[2003]266号
西安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关于草阳村回迁安置楼“砖混与框剪”结构差价的申请报告》(普开字(2003)022号)收悉。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房地局〈关于西安市各类房屋安置价格和一九九五年城市房屋拆迁购买重置价格的请示〉的通知》(市政发(1995)4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调整市房屋拆迁购买住宅安置房部分价格的请示的通知》(市政发(1997)114号)及市拆迁办《关于“草阳村小区居民回迁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市拆办发(2003)29号)、市规划局《关于草阳村小区安置楼平面设计图的批复》(市规划局审字(2002)9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二、拆迁安置工作政策性非常强,对因规划设计等原因改变了安置楼结构而发生结构差价的情况,你公司应组织专人向被拆迁群众做好深入细致地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及时解决和化解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尽量减少群众投诉。
三、拆迁安置工作结束后,你公司及时将价格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局。
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另行申报。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