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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建帐建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16 生效日期: 1997-12-16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征[1997]3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个体工商业户建帐建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帐工作的要求,省局印制了有关的帐薄、报表、凭证。现就其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应在前段开展建帐建证工作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试点单位。尚未开展个体工商业户建帐试点单位的地、市应在年前选好试点单位开展建帐工作。
  二、按照国税发[1997]83号文要求,凡私营企业以及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不再实行定额征收税款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建帐、实行查帐征收。
  三、凡已确定建帐的个体工商业户,在建帐期间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做假帐。对发现做假帐的业户,应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凡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暂不建帐的业户,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商品进、销、存登记簿等。
  五、复式帐、简易帐的会计科目、帐簿的设置和报表编报事宜明确如下:
  (一)复式帐会计科目设置25个,简易帐会计科目设置4个,具体科目设置及核算办法可参照国家总局编印的《个体私营业户建帐与查账实务》及省局编印的《个体私营建帐手册》。
  (二)建立复式帐的业户应编报“资产负债表”<月报>、“应税所得表”<季报>、“留存利润表”<年报>;建立简易帐的业户应编报“个体工商业户利润表”<月报>。复式帐与简易帐的业户均要按月编报“库存商品盘点表”。个体业户编制的报表,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一份。月报于月后十天内报送,季报于季后十五天内报送,年报于年后终了二十天内报送。
  (三)根据国家总局要求复式帐簿种类为: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总帐、明细分类帐和材料产成品明细帐等五种。业户如需增设其它帐簿可自行认购。简易帐簿种类为:经营收入帐、经营费用帐、商品材料购进帐和货票未同时到达备查簿、应收应付登记簿五种。凭证为:收入凭证、支出凭证。业户增设的其它帐簿可自行认购。
  六、鉴于试点单位已先行印制了部分帐簿,为避免浪费,可使用至1998年底,此后统一使用省局印制的帐簿。
  七、省局统一印制的帐、表、证及《个体私营建帐手册》将于十二月二十日前发放给各地、市。各地、市若需增加的个体、私营业户有关帐、表、证应提前一个月将数量上报省局,由省局统一印制。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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