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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8 生效日期: 2001-01-18
发布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文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府发[2000)54号文印发)和《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2000年11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修订)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工商系统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在本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浦东软件园、上海软件园、国家信息安全(东部)基地和上海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内设立的科技型企业,以及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的生产企业,其工商登记程序予以简化,实行直接登记。直接登记办法按市工商局《关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内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沪工商登[2000)6l号)实施。上述企业的经营范围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作其他具体限定。

  二、科技型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的生产企业可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
  1.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投资入股可占注册资本的35%,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以人力资本和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20%;允许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叠力口进行注册。
  2. 无形资产可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全体股东协商认可并出具协议书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或经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办公室鉴证后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3. 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占注册资本的最高比例可依全体股东协议约定,但公司股本结构中的货币、实物和无形资产的投资比例应与其生产经营范围相适应。
  4. 软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经评估验资后可作为无形资产追加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或进行转让,追加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具体比例可由股东协议约定。

  三、投资者在上述园区(基地)内设立科技型企业、软件企业,注册资本金可分期到位,首期出资额应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且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应追加到50%以上,3年内须全部到位。

  四、经批准成立的创业投资公司,其对外投资不受净资产5 0%的限制;投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投资型企业,其对外投资也不受净资产50%的限制。

  五、配合市重组办做好集成电路企业参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

  六、外省市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来沪投资兴办科承诺,可免予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七、科技型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享受本市小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允许科技人员兼职或以自然人名义申办企业等。

  八、本市工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积极会同知识产权、版权等部门加大打击盗版活动的力度,保护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合法权益。对企业举报的盗版活动,一经查实,坚决打击,以净化市场环境,维护社会秩序。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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