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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2 生效日期: 2001-01-12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房地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上海市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前我市土地执行监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就加强本市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提高认识,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异
   各区县房地局都要十分重视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的议事日程,近期应组织一次专题调研,分析本辖区内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突出问题,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举措。
   要大力加强《土地管理法》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配合区县政府重点抓好乡镇政府一级干部的法制学习,使乡镇政府领导基本掌握“土地管理法”的内容,提高执行“土地管理法”的自觉性。
   要加强执法监察部门建设,各区县房地局都应设有专门的执法检察机构,要将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强、熟悉土地管理业务的同志充实到执法机构和队伍中去,从组织上保证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以会审制度为核心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
   按照国有资源部执法监察工作的有关规定,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对农用地转用、建设征用、占用及其他有关土地审批时,土地执法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参加会审,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逐步地建立起土地监督检查机构与其他内部职能机构之间相互配合、协调、制约的机制。
  三、严格审批关
   对涉及建设征用、占用土地及农用地转用的审批事项,土地管理部门除依法进行有关审查外,应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之前和建设项目竣工之后分别到用地现场,对土地的类别、面积、权属、用途、四至范围等有关情况进行严格检查 ,确认无违法行为后方能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发给权利证书。对末批先用等违法用地,未经土地执法滥督检查部门处理,一律不予批准。
  四、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对违法用地进行处理,既要根握不同情况予以罚款、没收或拆除的行政处罚,更要严肃追究土违法行为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决不能批评了事,罚款了事或者补办手续了事,要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执法的严肃性。对违反党纪政纪和触犯刑律的,迎须严格按照监察部和国士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对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送的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要按《行政执行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310号令)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土地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树立责任感,增强责任性,克服畏难情绪,排除各种干扰,对发现的违法用地必须处理到位,真正起到查处一案,震慑一方,影响一片的作用。
  五、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
  要全面开展动态巡查,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动态巡查是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荫芽状态的有
  效手段,能够及早发现和制止非法占地、破坏耕地、非法买卖土地等违法行为。特别是有耕地的区县房地局,都应全面开展动态巡查,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要科学地划分巡查区域等级,对不同等级的区域巡查力度有所区别,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要盯住重点区域,把土地违法行为高发区作为巡查的重点区域。要建立跟踪滥监督检查机制,着重检查项目用地是否少批多占,是否批甲占乙,是否改变用途,特别是是否将划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是否存在非法转让、抵押土地炒卖地皮行为。在动态巡查中,要充分发挥房地办事处的作用,建立动态巡查考核指标,落实奖惩措施,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以上意见请各区县房地局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执法监察处联系。

二00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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