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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员会宣传部、上海市城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规划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解决新华书店等主渠道书店网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08 生效日期: 2001-04-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中共上海市委员会宣传部上海市城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局
发布文号:
  近年来,由于道路拓宽、土地批租、危房改造等原因,本市新华书店等主渠道书店网点被拆除、挤占的情况日趋严重,导致新华书店等主渠道书店网点严重萎缩。尽管有关部门努力在超市、大商厦等商业单位内开设了不少图书销售点,尽可能作了补救,但这些销售点与新华书店等主渠道书店在品种陈列的数量和质量上毕竟是不能相比的。这种状况不利于上海市的两个文明建设,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精神不符。为了扭转这种状况,合理安排好新华书店等主渠道书店的网点建设,加大对提高国民素质的先期投入,注重上海的精神文明建设,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为解决新华书店等主渠道网点的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新华书店等主渠道书店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窗口”,承担着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及科教兴国、科技兴农、科技兴教等重要国策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的重要任务。图书发行是党的重要宣传阵地。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级领导都应关心和支持新华书店等主渠道书店网点的建设工作。在安排和布局商业街、商业网点时,应优先考虑新华书店等主渠道书店的网点安置,确保这些文化设施的长期存在。
  二、书店网点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新建居住区安排配套商业网点时,应将作为文化设施的书店网点安置于其中。网点面积根据建筑规划技术标准,按不低于12平方米/千人规划要求设置。
  三、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后作为居住区配套的书店网点面积移交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网点价格按建造成本价结算。
  新华书店等主渠道书店网点不能任意改变经营方向,不能因开展多种经营而减少图书营业面积。
  四、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需要拆除或改建书店网点的,拆迁部门要先与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协商安置方案,原则上应原地安置。改造回迁的网点,营业面积不得减少;确实不能在原地安置的,必须在相同等级的地段或与原条件相当的市口、部位和层次按上述原则给予安排。改造后的书店网点房屋产权按原归属不变。
  五、为配合一流城市要有一流文化的宏伟目标,“九五”期间本市拟建东、西、南、北、中五个大型综合性书店。按人口导入地区规定比例新建的居住区图书网点的配套设施,项目实施由所在地域的区政府与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六、新华书店等主渠道书店危旧网点和新建网点等项目建设,由财政予以50%的贷款贴息(根据两极政府、两级管理的要求,由市财政承担25%,区县财政承担25%)。
  七、新华书店等主渠道书店属文化发展扶持的单位,今后在调整房屋租金时,可以享受免增房租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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