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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废止商品房预租等房屋租赁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01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房地局、市农场局房产处、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局在积极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同时,对本市原有的房屋租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废止原市房地局印发的《上海市商品房预租试行办法》、《上海市房屋先租后售试行办法》和《上海市房屋售后包租试行办法》规范性文件。
   二、上述文件废止后,房屋租赁和出售行为应分别按《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和《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商品房预租,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列》及其实施意见(一)的规定办理。
   三、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文发之日前签订的房屋先租后售合同或房屋售后包租合同,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应予受理。
                               
  二OO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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