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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阅费等收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6 生效日期: 2000-12-26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财综[2000]136号、沪价费[2001]7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查阅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收费立项的函》(沪工商[2000]448号)收悉。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市工商局的通知》(沪府办发[1988]2号)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利用档案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行[1996]37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阅费、档案证明费、档案保护费、复制工本费。
  二、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阅费、档案证明费、档案保护费、复制工本费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收费时,请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请你局收到本函后,即通知有关部门到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附件: 工商局利用档案资料收费项目及标准 项目名称 费标准 费单位     备注 1.档案资料查阅费                         市局、各分局 1-1机读材料(综合资料)            80元/户     市局、各分局 1-2书式材料(综合资料)            100元/户    市局、各分局 1-3年检报告                  30元/户     市局、各分局 1-4档案资料                  20元/户     市局、各分局 2.档案证明费                           市局、各分局 2-1申请登记表、营业场地、协议、名称审核、上级主管、资金变更证明     2元/份     市局、各分局 2-2房产、土地、财务债权、债务证明                                              10元/份      市局、各分局 2-3合同、章程、股东(董事)会决议、许可证、年检报告书、资信证明     10元/份     市局、各分局 3.档案保护费                                                      0.10元/页    市局、各分局 4.复制工本费                                                      16开.0.5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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