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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收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过程中各类表格工本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5 生效日期: 2000-12-15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价行[2001]4号、沪财综[2000]87号
上海市教委:
  你委《关于拟请核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各类表格工本费标准的函》(沪教委财[2000]5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在指导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收取各类表格工本费。各类表格包括毕业生就业各类材料复印件、毕业生就业登记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派遣证、毕业生落户口登记表和毕业生落户证明信。
  二、各类表格工本费收费标准为:25元/人。
  三、收取各类表格工本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请你委收到本函后,即通知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到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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