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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促进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带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2 生效日期: 2003-08-15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经省政府2003年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吸引境内外创业资本,促进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带创业投资业发展,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带内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相关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各类股权投资,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是以直接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非金融性企业。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受创业投资企业委托,代理投资、经营、管理,或者推荐、评估投资项目的企业。

  第五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采用各种企业形式。创业投资企业还可采用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等组织形式。
  创业投资基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

  第六条  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实行注册登记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业投资机构的名称可使用“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管理(风险投资管理)”字样。
  注册资本超过2000万元的创业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可分期到位,但首期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最后一期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到位。

  第七条  创业投资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

  第八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全额资本进行投资。

  第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普通股权方式和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等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

  第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定期分配收益,也可在收益实现时即时分配;被投资企业已经上市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将持有的流通性股票作为已实现收益直接分配给股东或者出资人。

  第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创业投资企业可按照投资收益的适当比例,采取奖励现金或者股权等方式,对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予以激励。同时,必须明确高层管理人员对渎职、重大失误等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通过企业并购、股权转让、股权回购、技术产权交易、境内外股票上市等方式撤出变现。
  技术产权交易所对非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征得其同意后可实行信息披露制度,为创业投资机构提供企业资产、经营、管理等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资额,超过已投资总额70%的,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每年度可按其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资总额的3%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可在税前列支。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机构,应当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之内予以认定,不予认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已享受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机构,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审。未通过年审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年审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协会,进行行业自律和规范,提供相关政策、项目和信息服务,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

  第十六条  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带外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相关组织和个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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