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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厅关于规范陕西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0 生效日期: 2003-07-10
发布部门: 陕西省文化厅
发布文号: 陕文市[2003]24号

各市文化局: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经营行为,促进网络文化产业的市场整合和结构调整,改善行业形象,引导我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规模化、连锁化、主题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发展实际,现将规范陕西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促进和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是加强对网吧等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规范互连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重要措施。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一方面要继续坚持从严审批、从严管理、从严控制总量、从严打击违法经营的原则,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宏观调控和行政执法力度,探索长效管理机制,落实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现有网吧的正面引导和改造提高,通过促进和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力争让规模化、连锁化、主题化、品牌化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逐步占据市场主流,在社会上树立起文明、健康的良好形象。

  二、本通知所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指若干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统一管理下,严格按照连锁经营的组织规范,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形象标识、统一营业场所风格,并且统一上网首页和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的经营组织形式,主要包括直营连锁和特许(或称加盟)连锁两种组织形式。连锁经营企业对直营连锁门店的控股比例不得低于51%。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以连锁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三、文化部负责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连锁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的审批;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面向全省开展连锁经营业务的企业总部的审批,报文化部备案;设立在各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连锁经营业务的企业总部,由所在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文化厅审批;设立连锁门店(直营店、加盟店)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审批设立连锁企业(包括连锁总部、连锁总店、连锁门店)时,一定要做到布局合理,有序发展,不得在200米以内重复审批设立。对连锁经营企业及其连锁门店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一规划,做到总量控制,从严审批,既要防止独家垄断,又要避免过多过滥造成的恶性竞争。根据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要求,我省原则上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3家。各地要在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优先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的直营连锁门店,从严审批新设立的特许(加盟)连锁门店。同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在商业自愿的原则下收购、兼并、联合、重组、参股、控股现有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循序渐进,逐步推出拥有品牌和市场控制力的优秀企业占领市场主导地位。今后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一律停止审批设立非连锁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由连锁总部、连锁总店、连锁门店(含连锁直营店、连锁加盟店)组成。
  连锁总部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店的经营管理中心,负责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决策连锁管理形式和管理模式,指导管理连锁门店的经营活动。连锁总部通过统一商号、统一形象设计、统一接入方式、统一质量标准的管理模式,对连锁门店实行规范化管理。连锁门店是连锁店的基础,应统一服从于连锁总部的管理,按连锁总部的管理模式,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日常经营活动。
  连锁总店和连锁直营店由连锁总部全资或控股设立。可以是连锁总部的分支机构,也可以是连锁总部的控股子公司,由连锁总部直接管理,统一经营。连锁总店的规模和管理应成为各连锁门店的样板,具有经营管理示范效应。
  连锁特许(加盟)店,是由连锁总部参股设立或与连锁总部无资产关系的连锁门店,通过与连锁总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取得使用连锁总部统一商标的权力。加盟店应符合总部统一质量标准的要求,并接受连锁总部的监督、指导与管理。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应承担的职责及经营管理要求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总部和各连锁门店要认真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文化部门管理及公安、工商、通信等部门的监管。连锁总部必须对连锁总店和连锁直营店承担全部责任。连锁总店和连锁直营店如违反《条例》的有关规定,由连锁总部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连锁总部对连锁特许(加盟)店负有连带责任。连锁特许(加盟)店如违反《条例》的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连锁总部应对有关门店进行整改,对受到二次行政处罚仍整改不力或整改难以奏效的连锁特许(加盟)店,连锁总部应当终止与该门店的特许经营关系,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条例》及省上相关文件规定,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连锁总部所属门店一年内有三分之一以上因管理不善受到行政处罚的(含省、市、区三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将取消该连锁总部的连锁经营资格。

  六、我省文化行政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实行年审制度。连锁总店、连锁直营店持连锁总部取得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书,到相应的市、县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对逾期未办理年检换证手续的连锁总部、连锁总店以及连锁直营店,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依据《条例》及本通知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陕西省文化厅
二○○三年七月十日

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地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全省连锁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条例》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和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四、有向各连锁门店提供长期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的能力;
  五、有统一的上网首页和对各连锁门店统一实施的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有10家以上连锁直营店,直营门店不得少于连锁门店总量的10%; 
  六、连锁总部对连锁直营店实行控股的,资金占有额不得少于51%,连锁总部经批准后,1年内连锁直营店(含加盟店)必须发展到10家以上;
  七、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应有3名以上具备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从事计算机网络开发、维护技术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互联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须提供的文件
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资信证明文件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数量的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四、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五、统一商号形象设计图及连锁店设计效果图;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连锁经营管理制度及特许(加盟)连锁门店的加盟章程:
  七、统一上网首页的合作网站合作意向书或者自建网站的筹建方案;
  八、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的筹建方案;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全国性及跨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申请在陕开展连锁经营业务,除出据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文化部批准设立的同意函件。
附:陕西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审批办法
为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3]15号),合理有效配置市场资源,规范行政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文化厅收到申办单位材料后给予同意或不同意筹建的书面意见。
  二、获得批准筹建的单位由文化厅下发同意筹建批准文件,进入筹建期,筹建期原则上为同意筹建文件下发起的十二个月。
  三、筹建期结束后,筹建单位书面向文化厅汇报筹建情况并申请最终审核。
  四、文化厅收到验收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门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由文化厅及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验收程序及内容包括: 
  1、申请单位的文字汇报材料;
  2、听取申请单位的情况汇报;
  3、实地抽样查看申请单位的直营网吧和连锁总部(省级连锁企业的直营网吧数不得少于10家,全国性连锁企业的连锁网吧数不得少于10家)。
  4、验收内容为文化部正[2003]15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的内容。
  5、验收结束后,由验收小组成员分别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验收意见表》;
  6、验收合格的单位由文化厅发给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连锁经营企业正式成立;验收不合格者,由文化厅提出整改意见或予以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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