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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05 生效日期: 1997-09-05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三[1997]31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榕地税政三[1997]86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政策征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对装饰装修工程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
  1997年1月1日起对旧房进行装饰装修的工程(含跨年度在建项目),凡投资额超过起征点,不论是否立项,均按规定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未立项的按实际发生额计税。

  二、关于对商品房投资项目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所取消的48项收费,是为了控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住宅建设持续稳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针对我省目前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商品房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仍按原省税务局《关于对商品房投资项目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补充通知》(闽税政三[1992]1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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