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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非典”防治期间蜂农转地放蜂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9 生效日期: 2003-06-19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3]4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非典”办:
  目前,正是蜂农转地放蜂的旺季,为了在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同时,切实保证养蜂业生产的正常进行,根据《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认真做好蜂农转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23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重视外地蜂农的转地放蜂工作。蜂蜜是重要的出口农产品,养蜂是农民增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国农民增收的大局出发,打破小地域观念,充分认识做好蜂农转地放蜂工作的重要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手抓非典防治工作,一手抓经济建设”的方针落到实处,既要严防疫情向农村扩散蔓延,又要确保养蜂业特别是转地放蜂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加强“非典”预防措施的落实。各级农业、卫生、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转地放蜂过程中的消毒和防疫工作。对进入我省的外地蜂农要进行健康登记、体温测查,凡已在省内转地放蜂的,离转前必须在转出地所在县(市、区)进行健康检查,县(市、区)'非典”防治办出具健康证明后方可进入下一县区。各地要对转地放蜂者定期测查体温,对有“非典”症状的,就地及时处置。各级农业部门要引导蜂农尽量避开人群密集地区,尽量减少转地次数。

  三、为转地蜂农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服务。蜂农转地放蜂主要在乡村田野,工作生活有一定不便,各地要积极帮助他们解决有关的困难和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非典”防治为由,随意阻拦和驱赶蜂农;不准阻止身体健康的蜂农入境放蜂,不准毁坏蜂具。对采取的所有与养蜂业生产有关的消毒免疫措施不得收取费用。要注意保护好蜂群安全,不对车辆外表、蜂箱和货物进行消毒,以防蜜蜂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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