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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04 生效日期: 1997-10-01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1997]综1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投产,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本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主要是指下列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项目;
  (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三)对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有重大影响的工业生产性项目;
  (四)对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    市计划、规划、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基建有关管理程序,依各自职责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章  重点建设项目确定

    第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本市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原则确定。


    第五条    确定为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列入厦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市计划部门已完成立项审批工作;
  (三)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四)已落实投资主体和资本金,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各区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本办法第 条、第 条、第 条规定的原则与条件,对本区和本行业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平衡,在每年十一月前向市计委提出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项目经有关部门论证的结论;
  (三)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四)当年的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五)计划建设工期。
  市计委根据申请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列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议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  重点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法人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总投资概算、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环境保护、生产安全、投资效益等进行严格管理。
  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依照现行《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实行总投资包干的项目由市政府另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四章  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第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按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由国家审批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主动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项目从立项至开工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有关资金的投入。


    第十条    对申办立项、规划、土地、环保、消防、审计、建设等各种手续,各有关管理部门应优先予以办理。
  电力、交通、邮电、供水、供热等部门,应当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对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用热等方面的需要。


    第十一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等,依法公开进行招标投标

第五章  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由市计委根据项目建设工期要求、进度和资金情况等统一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各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必须根据市计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筹措和落实建设资金,加强项目的组织和管理,确保年度投资计划的完成。

第六章  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拨付和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市政府定期召集市计划、财政、金融机构以及重点建设项目等单位参加的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协调会,帮助协调、落实重点项目建设的年度建设资金,确保年度投资计划的顺利执行和完成。


    第十五条    涉及银行贷款的重点项目,项目法人应根据银行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银行做好贷款的可行性评估工作,争取银行的资金支持。
  各金融机构在重点建设项目贷款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应优先支持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


    第十六条    对可争取其他资金投入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积极争取,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其他投资资金。由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根据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安排生产与建设的各种资金。


    第十七条    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银行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保证拨付建设资金。
  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各种财经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财务管理监督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

第七章  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

    第十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进行开工前审计,并实行监理制。


    第二十条    为便于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跟踪、检查和监督,项目单位应与市计委进行计算机联网。项目法人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计委、市建委及其主管部门报送重点建设项目月报,月报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筹措、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二)投资计划完成及项目建设的进度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由国家审批的重点建设项目,应按要求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建设月报。


    第二十一条    市计划、建设、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应定期深入重点建设项目现场检查建设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八章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工程决算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必须及时申报和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福建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必须按《厦门市建筑条例》规定的期限,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和项目财务决算,市级财政投资项目按《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的,经过运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

第九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六条    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科学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总投资概算控制好、工程质量优良、未出现责任事故并按要求如期建成投入使用的,由市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表扬,并给项目法人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未按照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有关合同拨付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自筹资金未按照规定到位和拨付资金的,市计划、建设等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审批该行业下一年度的新开工项目。


    第二十八条    挪用、截留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由审计、财政部门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扰乱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三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出现责任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项目法人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审计署、国家计委等六部委联合颁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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