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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集美区、杏林区、同安区收取暂住人口城市增容费等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20 生效日期: 1997-08-20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1997]综109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岛外暂住人口的管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今年9月1日起在集美区、杏林区、同安区参照现行《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市政府第2号令),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暂住在集美区、杏林区、同安区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以下简称“暂住人口”),招用暂住人口或为暂住人口提供住所的单位和个人,及暂住人口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执行《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二、自1997年9月1日至1999年8月31日为《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有关暂住人口城市增容费收取标准的试行阶段,集美区、杏林区、同安区所执行的暂住人口城市增容费收取标准分别为:集美区和杏林区为20元/人月,同安区为15元/人月。从1999年9月1日起,上述三个区统一按25元/人月的标准收取暂住人口城市增容费。

  三、自《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在上述三个区施行之日起,公安、劳动、计生部门应停止原收取的暂住人口管理费、临时用工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其他涉及暂住人口管理的收费项目仍予以保留。

  四、上述三个区所收取的暂住人口城市增容费应按《厦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市财政局《关于收取暂住人口城市增容费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厦财事(1994)42号)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和“专户管理”的办法,由公安派出所代收,并汇总到市公安局,然后由市公安局统一上缴市财政,列入城市增容费专户。

  五、在暂住人口城市增容费收取标准试行阶段,暂不计提副食品风险基金。同安区所收取的暂住人口城市增容费由市财政全额返拨给该区财政,由该区财政依照厦财事(1994)42号文的规定,按比例分配给区公安、劳动、计生等与暂住人口管理有关的部门;集美区、杏林区所收取的暂住人口城市增容费由市财政按35%的比例分配给区财政和65%的比例分配给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应把市财政所分配的35%暂住人口城市增容费统筹分配给区劳动、计生等与暂住人口管理有关的部门。分配给集美区公安分局和杏林区公安分局的资金通过市公安局划给。

  六、市、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做好各项宣传和准备工作,同时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以避免重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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