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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粮食局关于下达2003年小麦收购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1 生效日期: 2003-06-11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粮食局
发布文号: 陕价成调发[2003]4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粮食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粮食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2003年粮食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300号)和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3年全省小麦收购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保护价收购政策
  小麦收购全省分两个价区。关中地区(包括西安、宝鸡、咸阳、渭南、铜川五市及杨凌区)为一个价区,每50公斤(下同)中等质量标准的混合小麦(原花小麦)收购保护价格为53元,白小麦(包括白硬麦、白软麦)为55元,红小麦(包括红硬麦、红软麦)为50元;陕南、陕北地区(包括汉中、安康、商洛、延安和榆林五市)为一个价区,每50公斤中等质量标准的混合小麦收购保护价格为50元,白小麦为52元,红小麦为47元。
  小麦等级差价,不分品种,不分区域,每50公斤三等以上相邻等级差价额为2元,三等以下相邻等级差价额为3元。
  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业厅、省物价局、省粮食局共同确定公布的优质小麦品种,在收购时,对符合质量的优质小麦按照高于普通品种收购价格10%的价格收购。鼓励经批准的具有收购资格的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直接到农村收购优质小麦。
  等外小麦、芽麦收购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认真落实保护价收购制度
  对于农民交售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内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做到不限收、不拒收、不压级压价收购。具有收购资格的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收购保护价范围内的粮食,也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价格政策,其收购价格不得低于收购保护价。各粮食收购单位要在明显位置对粮食收购价格和政策张榜公示;对优质品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单独收购、单独储存、单独加工、单独销售,对同一品种也要逐步实现分等收购、分等储存、分等销售,以便在市场销售中实现优质优价。各地在小麦收购过程中要为粮食的合理流通提供有利条件,不得随意设卡阻拦。
  各地价格、粮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收限收、压级压价等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附:2003年陕西省等内普通小麦品种收购价格表
  2003年陕西省等内普通小麦品种收购价格表
  单位:元/5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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