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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区重要路段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02 生效日期: 1997-08-02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1997]综1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保持我市良好的城市景观、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山路、思明南北路等重要路段建设项目的管理,减轻工程施工对居民生活及商业、旅游活动的影响,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加强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对市区重要路段特别是中山路重点保护路段的建设项目,市各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立项、用地选址、规划设计、土地出让等前期工作的管理。同时要求:
  (一)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总平规划、建筑方案时,应邀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二)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计划从技术、安全、工期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三)市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对征地拆迁前期准备工作和拆迁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四)各建设单位应在完成工程所有施工设计、拆迁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且拆迁方案、施工方案及计划经市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拆迁。

  二、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管理。
  (一)建设单位要按招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选择在厦门具有良好业绩和较高管理水平的施工队伍承担施工任务,严禁工程转包。市建委应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把工程完成情况作为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并按规定对施工队伍进行奖惩。
  (二)各项目动工之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占道、交通、环境噪声等方面的审批手续,并与市建委等相关部门签订工期、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状,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对无故拖延工期、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现象,市相关部门将按照有关法规和责任状的规定,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控制施工占道面积、时间,尽量减轻工程施工对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影响。临街工地围墙必须美化处理。必须使用悬挑式脚手架,以利于尽快退出占道和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对占道超过审批期限的项目,市相关部门将按照《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厦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三、市各有关部门在加强监督和管理的同时,要加强协调和服务,密切配合,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促进重要路段工程项目的顺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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