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费函[2003]48号
西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农民建房收费检查中宅基地开垦费政策界限的紧急请示》(市价检发(2003)13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近年来,国务院及国家计委、财政部、省政府先后发文对农民建房收费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中规定,将各地区、各部门在“九五”期间出台的所有面向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办)在《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收取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民建房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42号)中明确规定,农民占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土地建房,其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收费标准每证5元。
据此重申,我省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除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每证5元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时间界限以陕政办发(2002)42号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