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三[1997]17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地税局外税分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寿险业务征收社会事业发展费问题的批复》(闽政办[1997]函4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保公司系统1996年至1998年寿险业务应征的社会事业发展费,由省人保公司集中向省地税局直征分局申报缴纳。
二、省人保公司每年于9月底前向省地税局直征分局缴纳1-3季度的社会事业发展费,第4季度的社会事业发展费合并在下一年度申报缴纳;1996年应缴的社会事业发展费在1997年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