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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普通高校“二级学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6 生效日期: 2003-05-16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陕价费调发[2003]3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科教局、财政局,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加快高等教育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高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电(2000)188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普通高校“二级学院”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校“二级学院”是指按规定程序批准,由普通本科院校成立或合作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独立校园校舍、进行独立管理并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

  二、“二级学院”的学费标准按年生均日常运行费用(即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实际情况核定。年生均日常运行费用包括以下项目:学校教学和管理支出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在编教职工人员经费、学生各类补助、自筹基建费用(含贷款)。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三、“二级学院”因办学条件、办学层次和专业不同,其学费标准应有所区别。原则上一般专业每生每年收费0.8一1.2万元,特殊专业每生每年收费不超过1.5万元。学费标准由学校申报,经省物价局、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四、省内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专升本学生,凡符合“二级学院”办学性质和要求的,其学费可参照“二级学院”标准执行。

  五、严格执行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颁布的《陕西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审批单位及文号、投诉电话以及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收费减免政策的具体办法在校园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公示内容事先须经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未按规定要求写清有关收费内容的招生简章不得印发;凡在招生简章中注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学生有权拒交,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奖、贷、助、补、减”等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在学校学费总收入中,应列出10%用于奖学金、贷学金和特困生的救济金。学校招生简章中应写明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扩大资助困难学生人数,加大资助困难学生力度,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七、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取得收费资格后方可收费。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开列的票据应明确、规范。收费收入要按规定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禁帐外设帐和设立“小金库”。

  八、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二级学院”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实行收费管理责任制。严禁学校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等项费用,禁止学校以代办费名义向学生多收费、乱收费。对巧立名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学校,要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乱收费行为,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公开曝光。
  本通知从2003年新生秋季入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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