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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省兰溪市财税局擅自变通税收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通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29 生效日期: 1997-04-29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征[1997]7号
各地、市、县(区)国税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省兰溪市财税局擅自变通税收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通报》(国税发[1997]45号)转发给你们,请迅速将总局的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位税务干部。同时根据各地实际,按照总局的要求,结合增值税执行政策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认真自查清理,以确保新税制的顺利运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省兰溪市财税局擅自变通税收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通报
1997年3月27日
国税发[1997]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199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就浙江省兰溪市财税局擅自变通税收政策,使国家税款遭受严重损失的重大问题进行了查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1994年3月,兰溪市财税局根据《中共兰溪市委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兰委[1994]11号)中关于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定额征税的精神,擅自制定下发了《关于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的具体操作办法》,规定在对个体私营经济实行每户150元至1000元定额征税的同时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票税分离。
  兰溪市财税局擅自变通税收政策的作法,是违反税收法规统一规定的。带来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它干扰了新税制的正常运行,破坏了税收征管秩序。有些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无银行帐号、无实际经营活动的“三无”企业、个体工商户在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下落不明,发票管理和使用失控。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政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巨额税款。据统计,兰溪市从1994年4月至1996年3月底,全市采取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共1151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4639本,销售总额27.2亿元,销项税金44289.5万元,进项税金35248.3万元,应缴税金9041.2万元,实缴税金1407万元,国家税款流失7634.3万元。尤其严重的是,1994年至1995年10月间,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发现兰溪市政府擅自变通税收政策后,曾先后三次要求其改正,但这一问题仍未得到纠正,直到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3月组织工作组下去检查,才引起兰溪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下决心进行整改。市委市政府先后下发文件,废止一切与税收法规相抵触的规定,统一按照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税率征税,并对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清理。
  兰溪市财税局擅自变通税收政策,虽然是根据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作出的,但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不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报告,而且还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是负有重要责任的。为了严肃纪律,维护税收法规的统一性,对兰溪市擅自变通税收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我局已转请浙江省纪委、监察厅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在分清责任后,总局将对兰溪市财税局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为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总局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规,不得擅自变通税收政策,下发与税收法规相抵触的文件。如遇特殊情况,要主动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或报告,如果不请示,不报告,发生问题,要严肃处理。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手续,真正使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与当地司法机关的配合,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新税制的正常运行。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在加强征收管理的同时做好交叉稽核工作,加大征管力度,保证国家税款足额、及时入库。
  四、各级税务机关接此通报后,要迅速传达到每一位税务干部,并结合本地实际,对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商业流通企业、承包租赁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建立良好的征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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