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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超税负返还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25 生效日期: 1997-03-25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省税校:
  为规范管理,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超税负返还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下列企业可以享受营业税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
  (一)199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1993年底前经外经贸部门批准成立,1994年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现中方投资者将其注册资金转让给外商,改变为外商独资,但经营范围没有改变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分支机构或扩大经营规模的,凡属新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计算税负增加返还。

  三、有关填报材料及审核检查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超税负返还退税申请表》、企业年度财务报表、营业税税单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使用权收入和历年计算退税的数据资料以及有关经营情况等。
  《营业税超税负返还退税申请表》中“应税项目名称”应按 《营业税税目注释》  子税目填报。“调整后的营业额”包括申报和查补款的营业额。
  基层税务征收机关应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重点加强对企业经营范围、应税项目营业额、申报和查补营业额以及土地使用权收入的审核,确保报送资料数据准确,逻辑关系正确。
  地(市)税务局对基层上报的《营业税超税负返还退税申请表》应加强审核,把好政策关,并于四月底前上报省局。省局将组织抽查,并于六月底前完成审批工作。

  四、若干政策问题
  (一)企业计算营业税超税负时,应将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的劳务或者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所多缴和少缴的税款相互对抵,对抵之后仍为多缴的,方可作为多缴税款予以退还。
  (二)企业由于改征营业税而多缴纳的税款,是指依照 《营业税暂行条例》 规定企业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实际缴纳的税款超过按照原《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规定的应纳税款及其地方附加部分。某项目当期应退营业税额=某项目当期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额-按工商统一税计算应缴纳的税额-工商统一税地方附加部分(工商统一税额x1%)。某项目当期实退营业税额=某项目当期实际申报入库的营业税额-按工商统一税计算应缴纳的税额-工商统一税地方附加部分(工商统一税额x1%)
  (三)企业违法经营行为所涉及的营业税以及被查补入库的营业税款,凡营业税税率高于工商统一税税负的,不得计算税负增加给予退税返还;凡营业税税率低于工商统一税税负的,则应与其他项目所多缴或少缴的税款相互对抵之后计算返还。
  (四)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收入比照 《土地增值税条例》  有关规定计算节能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登记、过户手续费。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上交政府有关部门的土地配套费、地段差、管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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