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管调发[2003]33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防治“非典”相关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稳定,现将部分防治“非典”药品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胸腺肽、阿奇霉素、盐酸四环素、左氧氟沙星、利福平、红霉素、盐酸万古霉素、阿昔洛韦、利巴韦林、盐酸多西环素、β-转移因子等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凡国家和省上已经公布了最高零售价格的,实际销售价格可低于规定的价格,但不得突破最高零售价格;未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按我局备案公示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各有关医疗机构分别执行我局和各市价格部门核定的临时零售价格。
三、医院自制药物制剂已列入我省药品政府定价目录,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省、市价格部门核定的价格,不得借机擅自提价。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用于防治“非典”的医院制剂,按医院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市价格部门核定价格。
附表:部分药品备案公示价格表
部分药品备案公示价格表
单位:元
部分药品备案公示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