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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严禁卖淫嫖娼和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0-22 生效日期: 1991-10-2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1991年10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区公安厅厅长林超群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我区禁毒、严禁卖淫嫖娼和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情况汇报》。会议认为,我区各级国家机关近几年来依法禁毒、严禁卖淫膘娟和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做了大量的工作,收到一定成效。但必须清醒看到,由于认识不足,宣传不够,措施不够落实,打击不力,我区的毒品流害、卖淫嫖娼、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并有蔓延趋势。这些违法犯罪活动,极大地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危害公民的身心健康,破坏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会议认为,禁毒、严禁卖淫膘娟和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是反和平演变的斗争,是关系到民族兴衰和国家存亡的大问题。为了彻底禁毒、严禁卖淫嫖娼和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我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必须充分认识禁毒、严禁卖淫嫖娼和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把这三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切实抓出成效来。

  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坚决清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恶劣影响。要采取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干部、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勇于向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三、严肃执法。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的犯罪分子,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对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要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从重从快惩处,决不姑息养奸。对吸食、注射毒品和卖淫嫖娼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四、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作用。公安、检察、审判机关要强化专政职能,密切配合,坚持不懈地开展专项斗争和经常性的打击。要动员社会力量,切实依靠和发动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组织的作用,把禁毒、严禁卖淫嫖娼和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斗争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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