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价函[2003]46号
西安市民政局:
你局《西安市民政局关于西安市殡葬管理处收取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市民计函[2002]43号)收悉。鉴于殡葬管理处在我市殡葬改革和殡葬行业管理工作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以及为经营性公墓提供多种服务的实际,考虑到殡葬管理处是自收自支单位,缺乏必要的经费来源,经研究同意收取经营性公墓服务费,其收费标准按经营性公墓营业收入的5%收取。该标准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试行期一年(2003、2、25—2004、2、24)。试行期满前2个月,请将试行情况以及有关财务收支情况报我局。
请接文后,速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使用正式票据,执行明码标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