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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新版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4 生效日期: 2000-08-04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沪房地资市[2000]164号

各区县房地局、工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合同法》,充分发挥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在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市房地资源局会同市工商局对97版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改,新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示范文本,取消了内、外销之分,定名为《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称2000版预售合同文本),现就这一文本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内销商品房或者外销商品房,一般应采用2000版预售合同文本与购房人订立合同。如不采用2000版预售合同文本而自行拟定合同文本的,应将自拟合同文本,报上海市工商局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前预售内销商品房或者外销商品房的仍可采用原已购买的97版预售合同文本(《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上海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与购房人订立合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拟订的200O版预售合同的补充条款属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要求,并按规定将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报市工商局备案。各工商分局应当做好商品房预售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三、采用自行拟定的合同文本和97版预售合同文本订立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与购房人协商一致。购房人要求采用2000版预售合同文本订立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加以拒绝。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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