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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证件换证工作要求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0-16 生效日期: 1996-10-16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征[1996]15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省自六月起全面开展税务登记证换证工作。各地基本上按照总局及省局的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进展顺利。但是,据了解,目前仍有部分地、市的换证工作进度不甚理想,甚至,个别地方出现不按总局及省局统一换证的规范要求,自行制作税务登记证、框,或使用已报废的税务登记证、框的现象。极大地损害了统一换证工作的严肃性。为此,省局就统一换证工作再次强调如下:
  一、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即国税发[1996]46号、国税函发[1996]131号及省局闽国税征[1996]009号文件要求,精心组织,确保换证工作如期完成。

  二、各地必须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省局统一制作的税务登记证、框,不得自行制作或使用已报废的税务登记证、框。
  对已经自行制作的登记证、框,要一律停止使用。如省局统一发放的登记证、框不足使用的,可以通过省局再行调剂。

  三、为了确保换证工作统一、规范,省局将在十月底、十一月初组织人员对各地的换证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请各地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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