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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14 生效日期: 1996-09-14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1996]综1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特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现将研究决定的若干意见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管理。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和年度用地供应计划,适度控制房地产用地供应总量。

  二、清理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集体所有的土地、划拨用地的管理,严厉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加强解困、统建房的管理,严格界定配售范围,建立健全配售机制,严厉查处配售过程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

  三、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和商品房转让许可条件。开发企业在完成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建筑报建并开始房屋基础全面施工,和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给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审批手续,发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大宗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可按实际开发建设进度,以房屋单体为单位,分次发给许可证。
  购买预售商品房须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预购方在付足首期购房款后,可按国家法律规定在房屋竣工验收前办理预购商品房的转让手续。

  四、关于购房户口政策。自1996年10月1日起,凡在本市岛内、集美区、杏林区(包括海沧投资区)直接向有资质房地产开发商购买新建的商品房(包括:成套的住房、商场、写字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持产权证书或购房发票,可一次性申办户口:
  (一)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含境外人员,下同)购买一套住房,建筑面积在45-70平方米,业主(或代理人)可申办其本人及配偶、子女一至三人的蓝印户口,并缴纳城市增容费;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含70平方米),业主(或代理人)可申办其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一至五人的蓝印户口,并缴纳城市增容费。购买商场、写字楼,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业主(或代理人)在厦自有住房,可为其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申办一至五人的蓝印户口,并缴纳城市增容费。
  上述对象原属城镇户口,允许其中一人迁入本市办理常住户口,并免缴城市增容费;原属农业户口,允许其中一人免缴城市增容费。
  (二)非本市企事业单位(含境外企业,下同)每购买一套住房,可参照上款的规定,为分得该房的住户申办户口。
  非本市企事业单位购买商场、写字楼,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可为本单位派驻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专业骨干(在厦自有住房,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申办二人迁入本市常住户口,免缴城市增容费。同时还可再申办三人蓝印户口,并缴纳城市增容费。
  (三)自1996年10月1日起,境外人士及其家属,在上述区域购买成套新建商品房,可凭产权证书或购买发票、健康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办两年暂住加签和多次出入境加注。

  五、活跃和推动房地产交易市场。自1996年9月1日起至1997年7月1日,房地产交易的契税减半计征,按3%的税率征收;各项地方税总负担率由8.1%调整为5%征收;对未出售的商品房用于出租的,房产税由从租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即由原按租金收入12%计征改为按房产造价75%的1.2%计征。

  六、鼓励和支持银行继续做好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加大住房贷款规模,加大对普通住宅项目和个人购房贷款的信贷投入;放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条件(适当提高个人购房贷款比例;将现行个人购买住房贷款期限延长为最长不超过15年;对个人住房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放宽购房贷款范围)。鼓励外资银行积极开展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以促进我市商品房建设和销售持续、稳定发展。

  七、加快地方立法步伐,为房地产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全国人大赋予厦门立法权以来,《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厦门市城市房屋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已相继颁布实施,近期将加快制订有关房地产管理、房地产抵押贷款和购房按揭管理等有关法规规定,进一步改善法制环境,依法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八、实施社会服务承诺制,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供水、供电、市政、邮电等相关部门要提高效率,简化程度,减少办事环节,为房地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九、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中心,形成集中、统一、有形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宏观调控的决策依据,为房地产开发商和消费者提供全面、准确的房地产市场信息,为房地产交易洽谈、买卖、租赁、抵押、信贷、保险等业务提供各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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