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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01 生效日期: 1996-09-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发[1996]54号
各地、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目前,全省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正在全面开展。现就各地反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宣传工作,在办理换证过程中,文明执法,提高服务质量。
  二、关于税务登记证的收费,在新的规定未下达之前,可暂按省物委、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3]235号文)的规定执行。框架的具体收费可与当地物价部门联系商定。
  三、各税务代理机构在代办换证事宜时,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并按规定程序办好手续。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强行要求纳税人委托代理和搭车收费。
  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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