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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1 生效日期: 2002-12-11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陕价费调发[2002]128号

省政府法制办:


  你办《关于申请制作〈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工本费的报告》(陕府法函[2002]4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办按照《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府2002年第79号令)规定统一制作发放的《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按20元/证收取工本费。其收入主要用于证件的印制、运输、发放、保管及损耗等费用。
  此项收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额上缴省财政厅,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按规定到省物价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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