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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上海市政、环卫、园林体制改革落实有关营业税、所得税政策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12 生效日期: 2000-06-12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地税一[2000]57号
  为支持本市市政、环卫、园林行业施行“管养分开“,作业行为市场化的体制改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对机制转换而成立的养护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政策照顾:一、养护作业企业从成立之日起至2002年12月底止,承接的养护维修作业收入缓征营业税;二、养护作业企业自成立之日起至2002年12月底止,其经营所得利润免征所得税,免征的所得税应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现将具体贯彻意见明确如下:   一、可享受缓征营业税、所得税照顾的养护作业企业由市局统一下达名单。
  二、缓征营业税的养护维修作业范围市政系统为从事市政、公路设施的养护维修业务(包括一般养护、重点养护、中修及大修)所取得的收入;环卫、园林缓征营业税的业务收入范围另定。对未列名企业或列名企业承接其他业务收入,均不能享受缓征营业税政策。
  三、对列名企业从事规定缓征营业税范围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其已缴纳的营业税不再办理退库。
  四、享受营业税缓征政策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缓征申请,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批准,方可享受缓征政策。企业对缓征项目收入,应单独核算,每期申报。如与应税项目划分不清,则一并征税。
  五、列名企业,其所得税的免征政策亦需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
附:市政系统第一批转制的“养护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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