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价费发[2002]295号
新城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提高中学学校取暖费问题的请示》(新价字(2002)22号)收悉。鉴于我市辖区内部分中学学校自筹资金购置空调、燃油锅炉、电锅炉、进行冬季取暖,取暖成本大幅啬,经请示省物价局同意,现将我市中小学校取暖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1、用燃油锅炉取暖的,每生每个采暖期不得突破80元。
2、取电锅炉取暖的,每生每个采暖期不得突破90元。
3、用空调取暖的,每生每个采暖期不得突破60元。
4、用天燃气取暖的,每生每个采暖期不得突破50元。
二、对改煤采取其他形式采暖的中小学校要加强管理,在努力降低取暖成本的前提下,应保证取暖质量,即:取暖温度应保证在18℃,误差不超过2℃。
三、对用煤炉和燃煤锅炉取暖的中小学校取暖费仍按市价费发(2002)257号文件规定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