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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中小学取暖费收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9 生效日期: 2002-11-29
发布部门: 西安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市价费发[2002]295号

新城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提高中学学校取暖费问题的请示》(新价字(2002)22号)收悉。鉴于我市辖区内部分中学学校自筹资金购置空调、燃油锅炉、电锅炉、进行冬季取暖,取暖成本大幅啬,经请示省物价局同意,现将我市中小学校取暖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煤改其他形式采暖的中小学校,其取暖费由所属区县物价局(市属学校由西安市物价局审核)在不突破下列最高限价的基础上按实际成本严格核定中小学校取暖费标准。
  1、用燃油锅炉取暖的,每生每个采暖期不得突破80元。
  2、取电锅炉取暖的,每生每个采暖期不得突破90元。
  3、用空调取暖的,每生每个采暖期不得突破60元。
  4、用天燃气取暖的,每生每个采暖期不得突破50元。
  二、对改煤采取其他形式采暖的中小学校要加强管理,在努力降低取暖成本的前提下,应保证取暖质量,即:取暖温度应保证在18℃,误差不超过2℃。
  三、对用煤炉和燃煤锅炉取暖的中小学校取暖费仍按市价费发(2002)257号文件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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