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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2000年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29 生效日期: 2000-05-29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劳保综[2000]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总量调控,现就2000年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总量调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
  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范围和条件可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00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0]18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百元产值和实现利润工资含量包干办法
  (一)范围
  除按上述第一条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建筑施工企业外,凡在1999年实行百元产值和实现利润含量工资办法的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在2000年可根据本通知继续实行含量工资包干办法。
  (二)工资总量的调控方式
  1、2000年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含量工资包干办法,一般实行以独立核算为单位的工资总量调控办法。部分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要求实行以控股公司为单位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可由控股公司提出申请,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建委联合审批。
  2、列人控股公司本部工资发放管理办法的控股公司本部,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市属控股公司本部实行工资发放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2000]10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挂钩办法
  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与产值和实现利润双挂钩,必须坚持职工工资总额增长不超过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的收入分配关系。
  根据企业不同情况,核定挂钩比重,但企业与实现利润挂钩比重不得低于40%;与产值挂钩比重不得高于60%。
  此外,企业还可以按当年外发包(双包)工程完成的工作量和当年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额提取含量工作。
  (四)计算口径
  1、产值: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自行完成按现行价计算的建筑企业总产值、建材和施工机具生产对外销售的产值、工业性作业产值、对外运输产值遗迹对外维修机械设备产值,扣除这些产值中所包含的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在国外承包工程完成的产值和劳务收入。其所属独立核算的餐饮、招待所等多种经营企业实现的产值,不得作为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
  2、实现利润:是指已消化当年产值(包括双包、房地产开发)含量工资的产值。
  3、建筑施工企业外发包(双包)当年完成工作量 :是指标建筑施工企业外发包(双包)当年完成工作量。
  4、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是指施工兼营房产的企业当年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额。
  (五)挂钩系数确定
  2000年与自行完成产值挂钩和与实现利润挂钩含量工资系数的确定,其工资基数应按1999年的实发工资数计算,即包括:1999年当年度自有职工实发工资数和不计入工资总额的含量工资支出数。对于1999年工资清算应提的全部含量工资数与实发工资的差额(以下简称“与实发工资差额数”),在2000年核定系数时应予以剔除;对按规定动用历年工资结余发放的工资,其不超过1999年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部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在核定含量系数时酌情考虑。
  1、与自行完成产值挂钩含量工资系数确定
  与自行完成产值挂钩含量工资系数=(1999年与习性完成产值挂钩提取的含量工资-1999年与实发工资差额数×核定的1999年与产值挂钩比重)÷1999年可计提含量工资的自行完成产值÷1999年与产值挂钩比重×2000年核定的与产值挂钩比重
  注:1999年实发工资树大于工资清算应提的全部含量工资树,则1999年与实发工资差额树为零(下同)。
  2、与实现利润挂钩含量工资系数的确定
  与实现利润挂钩含量工资系数=(1999年与实现利润挂钩提取的含量工资-1999年与实发工资差额树×核定的1999年与利润挂钩比重)÷1999年已消化当年产值含量工资够的利润总额÷1999年与利润挂钩比重×2000年核定的与利润挂钩比重
  3、外发包(双包)工程含量工资计提系数为3%。
  4、房地产开发含量工资计提系数为2%。
  (六)含量工资计提办法
  l、当年可提含量工资=自行完成的可提含量工资产值×产值工资含量系数+可计提含量工资的利润总额×利润工资含量系数+外发包(双包)工作量×3%+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额×2%-制约指标扣减工资数。
  2、制约指标
  (1)企业当年提取的含量工资以当年实现利润不出现亏损为前提,并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对国有资产授权管理的控股公司,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国有资产增值率进行考核,其余企业必须达到保值目标。凡达不到资产保值、增值的企业,其差额部分,用本年度提取的含量工资予以抵补。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2000年年末所有者权益÷2000年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2)凡单位工程质量经市质量监督总站一次验收不合格后,经过整改合格的,扣减该工程20%含量工资。
  (3)凡单位工程质量经市质量监督总站核验整改不合格的,该工程的产值不得计提含量工资。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按实际经济损失的20%扣除当年提取的含量工资额。
  (5)安全生产
  建筑施工企业要做到安全生产,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自有职工每死亡1人,扣当年含量工资提取额4万元;外包工(含外发包工程)每死亡1人,扣当年含量工资提取额2万元。
  (七)含量工资开支范围
  (1)关于包清工含量工资支用范围,按应支付包清工工程款中人工费及流动施工津贴和支付的管理费中的19%部分计算。
  (2)职工工资总额开支范围应严格按照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规定,除出国人员工资外,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工资性收入均在含量工资范围内开支。
  (八)工资所得税前扣除的口径
  根据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企一[1998]216号)精神,凡实行百元产值和实现利润含量工资(工效挂钩)办法的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 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九)加强工资总额发放管理
  (1)企业工资发放应严格控制在按上述可提取的含量工资额度之内,并按规定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2)2000年实发人均工资的增长,由企业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幅度。
  (十)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也可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00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0]18号)文的规定执行,但今后不再实行百元产值和实现利润工资含量包干办法。
  (十一)审批程序
  (1)各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由企业申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会市建委审核,并下达含量系数。
  (2)经批准实行以控股公司为单位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可由控股公司按照资产关系统一确定挂钩方案,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审核,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下达含量系数。控股公司对所属企业二层次工资分配办法,由控股公司合同市财政局有关直属 分局确定。
  请各企业按照上述办法,在6月底之前提出方案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及主管部门。
  区县属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区县实际情况,由区县劳动、财税部门商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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