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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8-14 生效日期: 1987-08-14
发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行政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风景名胜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我国现有四十四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仅占国土地面积的万分之五,与世界发达国家和不少第三世界国家相比,差距甚大,在改革、开放、搞活和旅游事业蓬勃发展的新形势下,加强风景名胜区内土地的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对适应国家经济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保障风景区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以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目前风景名胜区的土地管理仍是薄弱环节,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据各地反映,风景名胜区土地买卖、出租、非法转让等现象比较严重;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普遍存在,炒卖土地牟取暴利、越权批地、乱建滥占等违法事件屡屡发生,严重地破坏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人文景观及自然历史风貌,给风景名胜区土地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和管理好风景名胜区的土地,已是当务之急。现对加强风景名胜区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紧督促和帮助各级风景名胜区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已成立一级政府的风景名胜区,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立土地管理机构,其它风景名胜区,可以设土地管理科(股)或专职土地管理人员,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行使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管理职权。 
  二、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在开展全国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的同时,重点抓好风景名胜区土地的清查工作,凡在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对风景名胜区土地漏查的,都要补查。对查出的违法占地要及时处理。对在中发[1986]7号文件发布后的违法占地要从严处理。对四十四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土地清查,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验收,并由国家土地管理局报告。 
  三、积极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各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查工作。审查应贯彻风景名胜区土地统一管理、全面规划切实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对风景区各级保护范围及各类用地的划定,对风景区土地利用的环境、社会、经济效益,进行科学分析,提供合理意见。 
  四、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工程设施用地的前期审查工作,严格控制造成土地污染、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及破坏人文、自然历史风貌的建设项目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选址。 
  五、严格风景名胜区建设用地的审查制度。风景名胜区建设用地的审批要从严掌握。建设单位申请用地,除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必须持有的批准文件,还须持有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和单体设计的签署意见,未列入当地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不得申请用地。没有规划和规划未经政府批准的,不予批准用地。 
  六、依法确认风景名胜区的土地权属。风景名胜区的土地,须经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申请、土地管理机关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依法确定所有权利使用权。要在清查的基础上,及时抓好这项工作。 
  凡改变风景名胜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必须依法办理申报、审批等土地变更手续,对风景区内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各风景区土地管理机构依法协调。对协调不成或涉及本风景区外的土地权属纠纷,依《土地管理法》第 十三 条规定办理。 
  七、建立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对买卖、出租、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和破坏风景名胜区土地资源的事件,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依法惩处,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违反《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责令停建、停用,对保护和管理风景区土地成绩突出卓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奖励。 
  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并广为宣传。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局。 
  土地管理部门要主动配合,相互支持,把林地保护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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